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惠州银瓶山实业有限公司智能手机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哈希 HASH告书的批复

  哈希资讯     |      2024-09-10 10:15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惠州银瓶山实业有限公司智能手机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哈希 HASH告书的批复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有效收集处理,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表面处理工序产生的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甲醛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者;注塑、注射成型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电泳、点油等工序产生的总VOCs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中“表1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中II时段相关要求;脱脂炉、烧结炉采用电加热,产生的非甲烷总哈希 HASH(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烃、甲醛等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 mg/m

  采取车间密闭、负压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中,厂区周界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甲醛、颗粒物执行(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GB 31572—2015)中“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厂界参照执行(DB 44/814—2010)中“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有关要求;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执行(GB 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九)本项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3.18吨/年、2.07吨/年内。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惠州银瓶山实业有限公司智能手机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惠市环函〔2022〕231号),本项目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来源于龙门县鸿业纺织制衣漂染有限公司2021年减排项目已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广东奕宏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一企一策”减排项目已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